1、進出境展覽品的范圍
(1)進境展覽品
進境展覽品包含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貨物、物品、為示范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筑材料及裝飾材料、供展覽品做示范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盤、顯示器材等。
①展覽會期間出售的小賣品,屬于一般進口貨物范圍,進口時應當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海關代征稅,屬于許可證件管理的商品,應當交驗許可證件。
②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制品、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guī)定。
(2)出境展覽品
①包括:展覽品、以及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宣傳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辦公用物品。
②與展覽活動有關的小賣品、展賣品,可以按展覽品報關出境;不按規(guī)定期限復運進境的辦理一般出口手續(xù),交驗出口許可證件,繳納出口關稅。
2、展覽品的暫準進出境期限(與ATA單證冊一樣)
進口展品的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展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nèi)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于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批準決定書)。
參展期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