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信用證是當今國際貿易中最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它之所以在國際貿易中被廣泛采用,是因為這種支付方式是以銀行信用代替了商業(yè)信用,緩和了買賣雙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了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風險,有利于促進交易的達成。
在國際貿易中,交易的雙方就貨物的買賣達成一致,簽訂了貨物買賣合同。如在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買方以信用證方式支付貨款,買方就有義務按合同的規(guī)定跟單信用證。它與買賣合同的既有獨立性,又有統(tǒng)一性。這里簡單介紹一下它們的獨立性。
信用證的開立是以買賣合同作為依據,是根據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而開立的,但是一經開立后,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受買賣合同的約束。信用證交易的對象是所規(guī)定的單據,而不是貨物本身。它的這種與買賣合同獨立而抽象分離的特性,被稱為獨立抽象性原則。
獨立抽象性原則是信用證交易的基石,對其交易的產生、發(fā)展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首先,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該原則使得開證行不能以它和申請人之間的其他關系或者以買賣合同為依據抗辯受益人。其次,為開證申請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開證申請人可通過對信用證規(guī)定適當的條款來制約賣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為銀行提供了保障。該原則把信用證交易與基礎合同相分離,不僅避免了開證銀行介入到買賣雙方之間的貿易糾紛,而且其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銀行也不會陷入買賣雙方之間的糾紛,因此,該原則促進了信用證交易的進行,從而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