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暫準進出境貨物一共有9項,除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及集裝箱箱體以外,其余的均按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進行監(jiān)管。
(2)期限
暫準進境期限是6個月,即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nèi)復運出境,超過6個月的,向海關申請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在24個月以上的,在18個月的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
(3)管理
①暫準進出境申請和審批
收發(fā)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準進出境申請時,應提交有關的資料,海關就暫準進出境貨物的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后,制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或“不予批準決定書”
②延期申請和審批
申請延長復運出境、進境期限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申請延長超過18個月的,由海關總署做出決定。